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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红十字公益协会协会章程三

发布时间:2020-05-27

第二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高度自治的分会。名称为:“中国*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英文译名:The Red Cross Of The * *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 *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分会)”[英文译名:**Red Cross(Branch Of 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志愿参加红十字会活动的各界人士为志愿工作者,组织开展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各级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显著贡献的红十字会干部、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重大贡献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各级红十字会是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社会团体。其工作机构应依法单独设置;

    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的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行业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会领导的红十字会,可设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不足3名专职会领导的红十字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正、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应保持相对稳定,如任期未满确需变动工作时,有关部门应征求同级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意见,并按章程规定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各级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对公务员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平时履行的职责:

1、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兴建和管理救灾备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灾害和事件的具体情况,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开展卫生救护和防病常识的宣传普及;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牧区,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3、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工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开展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动员、宣传、组织和供髓者资料数据的储存、检索工作;

4、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5、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机场、火车站、宾馆、商场、公园、货币兑换处等公共场所可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

6、 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交流;
7、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8、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纠正滥用红十字标志现象;
9、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
10、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二) 战时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红十字会救护队,参加战场救护;
2、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3、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
4、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5、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第三十条 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受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护,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质、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为执行救助任务的需要,红十字会救援人员可以优先使用公共通信工具。
第三十三条 红十字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运输和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三十五条 红十字会开展的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国际红十字运动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社会募捐以及红十字会履行职责的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积极支持。

第五章 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六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 红十字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 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 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三十七条 总会建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有条件的地方红十字会可建立红十字基金会或设立专项基金。
第三十八条 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对会费的使用,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定向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红十字会的经费主要指会费、接受的捐赠、政府的拨款以及自有财产所带来的收益。红十字会的财产包括红十字会的动产和不动产(含国家交给红十字会管理的动产和不动产)。

第六章 标志 会徽 会旗

第四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日内瓦公约规定的白底红十字标志。其使用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