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法是红十字运动创始人享利·杜南先生将伦理学与法学相结合并运用于战争的杰出创举,这一创举成功地将人道主义——对人类的深切同情——从伦理学范畴引伸到法律学范畴,并对战争进行制约,旨在减轻战争的残酷性,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
这之前,即十九世纪中叶以前,法律与战争被认为是水火不相容的,因为战争是对正常秩序——伦理或法律的破坏。在战争中偶尔出现的某些带人道主义色彩的协定,如交换战俘、不虐待战俘,保护伤员等等,都取决于战地指挥官相互之间的临时协定,适用于战争中某一特定场合的互惠性交换,缺乏保障与监督,很容易被破坏,极不稳定。
国际人道法溯源
国际人道法的起源涵摄在红十字运动的起源中。1859年在意大利北部爆发的战争,其残酷性使享利·杜南先生感到震惊,一个“中立”的概念在他心中萌生(红十字运动的起源在第一讲中已有叙述,此处不再重复)。重要的是,这位红十字运动的创始人认为,必须将“中立”概念纳入一部国际法法规,使其具有监督与保障的法律效力。
在1863年成立的“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的促动下,1864年12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及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以后,各国相继承认了此公约。
这部公约又称《红十字公约》或《陆地公约》,虽然很简单,只有10项条款,却代表着人道主义法的诞生,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此以后,救护车、军队医院、医务人员都被视为“中立”的,都应得到交战国的保护与尊重;伤兵无论属于哪一个国家,都应得到收容与照顾。违反了这个公约的规定,即被视为犯有“战争罪”,应予起诉与审判。
国际人道法的外延
自1864年第一日内瓦公约产生至1977年,又相继产生了第二、三、四日内瓦公约及两部附加议定书。四部日内瓦公约是:
——1864年在日内瓦签定的《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及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又称第一日内瓦公约,简称《陆地公约》)。
——1899年在海牙签定的《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又称第二日内瓦公约,简称《海上公约》)
。 ——1907年在海牙签定的《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又称第三日内瓦公约,简称《战俘公约》)。
——1949年8月在日内瓦签定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又称第四日内瓦公约,简称《平民公约》)。
由于1949年8月的外交会议根据新的形势对前三部公约的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作了新的排列,因而,上述各公约都被统称为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部公约。
两部附加议定书指的是从1974年至1977年在日内瓦连续召开的“关于重申和发展国际人道法”的外交会议而签定的两部条约,比四部日内瓦公约前进了一步,更具普遍性。
国际人道法的内涵
四部日内瓦公约和两部附加议定书内容繁多,各有侧重点,仅1949年8月12日四部日内瓦公约就包括429项条款,第一附加议定书的条款涵涉对国际性冲突中的受难者进行保护,第二附加议定书的条款涵涉对非国际性冲突中的受难者进行保护。为了人们易于领会国际人道法的基本精神,促进其传播,有关专家将繁多的条款总结为七条,现列述如下:
1、失去战斗能力的人,已退出战斗的人及未直接参与战斗的人,其生命及身心安全,均有权受到尊重。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应受到不加任何区别的保护与人道对待。
2、禁止杀害或伤害投降或已退出战斗的敌人。
3、冲突各方应集合在其控制下的伤者和病者,加以照顾。保护对象还应涵盖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医务运输及医疗设备。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即为此种保护的符号,必须予以尊重。
4、在敌对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战斗员和平民,其生命、尊严、个人权利与信念,均应受尊重。他们应受到保护,免受各种暴力与报复行为的伤害。他们应有权与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
5、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应为他所没有做的事情负责,也不应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酷刑、体罚,或残酷或侮辱性的待遇。
6、冲突各方及其武装部队成员选择战争的方法与手段均受到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损失或过度伤害性质的武器或战争方法,均受禁止。
7、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均应将平民群众与战斗员区分开来,以避免平民群众及平民财产受到伤害或损害。不论是平民群众或平民个人,都不应成为攻击的目标。攻击应只针对军事目标。
截止目前,已有188个国家签署日内瓦公约,150个国家批准第一附加议定书,142个国家批准第二附加议定书。我国政府于1956年、1978年分别承认了日内瓦公约及两个附加议定书,但对某些条款作了保留。
国际人道法的发展
指1977年以来的发展。由于领土、宗教、种族和民族等方面的矛盾、纷争,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世界上武装冲突的频度与烈度有增无减,受害者境况更加悲惨,国际人道法面临严峻的挑战。
由于人道关注经常无可奈何地退居于政治和安全考虑之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对策是起草一项“人道战略”,包括下列一些内容:
——组织各国政府专家研究在当前世界政治、经济生活及战乱中如何运用国际人道法,如何与各国有关法律相衔接、补充。
——广泛传播国际人道法,重点为政府官员、武装部队成员、学生。
——积极促成设立国际刑事法庭。如1993年2月在荷兰海牙设立“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1994年11月在坦桑尼亚阿鲁沙设立“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对违反日内瓦公约的行为进行审判。
国际人道法不是静止的,随着世界形势的变化而不断修订、充实和发展。